民资将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昨起征求意见,明确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
继消费金融公司扩大发起人准入范围后,受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也酝酿取消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特权。
银监会昨日就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引导民营资本发起设立, 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关于尝试“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目前仅剩民营银行细则尚未出台。
据悉,自2007年1月银监会首次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来,银监会已批准22张金融租赁公司牌照。截至2012年末,20家金融租赁公司净利润超过100亿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总资产达8400亿元。目前,已批准的22家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基本为银行或大型国企。
强化股东“自担风险”
比对征求意见稿与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老版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将采取发起人制,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
对此,分析人士则认为,这是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具体举措。可见的是,银监会已多次放风,要允许民资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老版管理办法中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仅明确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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