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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长喙乌头

发布时间:2020-10-18 14:38:07 阅读: 来源:眼影厂家

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

如果持假枪比其他方式抢劫更有效而又不加重处罚,在政策上相当于变相鼓励购买仿真枪抢劫的行为;相反,明确持假枪抢劫也可能按最高刑为死刑的“持枪抢劫”处理,则是向潜在的犯罪人释放信号。

围绕17岁男子商某抢劫案,“持仿真枪抢劫”究竟应按普通抢劫在10年以下量刑,还是应按“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在10年以上量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真枪假枪量刑不同”的看法(5月3日《新京报》),是拘泥于僵化解读司法解释。对认定“持枪抢劫”而言,只要看起来足够像真枪即可,不必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

从持枪者的角度看,持枪未必就是打算实际使用。在未出现被害人伤亡结果之前,持枪者的主观心理只能无疑义地体现为:利用枪支形象恐吓并压制被害人反抗。只要能达到这一效果,无论枪真假,对抢劫者来说都一样,对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内容和恶性程度来说也一样。

区分枪的真假,对被害人而言并无意义。惊恐和被威胁的状态,以及对此的保护需求,不会因枪真假而有所不同。被害人不可能在反复研究对方所持枪的真假后,再决定是否害怕和反抗。刑法不会将一望而知的儿童玩具评价为“枪”,犯罪人一般也不会拿着一眼看出是假的枪来威慑被害人;能让人恐惧的,只能是那些外观上看起来酷似真枪者。

至于事后鉴定出该“枪”是真枪还是仿真枪,对当时陷入惊恐中并因而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来说并无区别,对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立法目的而言也并无区别。

反对的意见可能会说,被害人受仿真枪威吓,这完全可以按照普通抢劫在10年以下处理,没必要按“持枪抢劫”升格到10年以上。法定刑升格的根据,难道不是真枪才具有的客观危险性吗?

对这种质疑,可以从两方面回答。

一方面,所谓的“客观危险”,在抢劫者只是意图把枪支作为威吓工具而非射击工具时,就不是对真枪重罚、假枪轻罚的区别理由;即使“客观危险”被实现,真枪造成了伤亡结果,那也可以既适用“持枪抢劫”,又适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共两个加重情节累加评价,或者在“持枪抢劫”的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从“客观危险性”的角度将“枪”限制于真枪,麻烦不少。当抢劫者持有不装子弹或因故障无法射击的真枪时,如何评价这里的“危险”?当抢劫者持真枪却又对枪栓、保险等使用方法一无所知,在抢劫现场也根本不可能射击时,是否还有“危险”?这些对“客观危险”的解释困难,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就会因感受无所差别而得到化解。

因此,枪支的暴力形象,足以使抢劫者的胁迫力升级,使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升级,使抢劫既遂的可能性升级,这才是“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至于枪支的真假,不是关键的问题。

或许刑法理论和司法判决不能通过惩罚宣示,逼退一个已经决意抢劫的人,但可能通过惩罚力度的调整,影响抢劫方式的选择。如果持假枪比其他方式抢劫更有效而又不加重处罚,在政策上相当于变相鼓励购买仿真枪抢劫的行为;相反,明确持假枪抢劫也可能按最高刑为死刑的“持枪抢劫”处理,则是向潜在的犯罪人释放信号。这对遏制仿真枪制造、交易的地下市场,降低抢劫既遂的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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